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控制措施。如果通过查控系统找到的财产不足,就需要申请人采取更多的手段和执行措施。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的强制执行律师团队,在执行领域深耕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资源,熟悉国内执行的法治环境,能熟练运用执行法律和执行措施,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执行法律服务,帮助客户早日拿到执行款。
房屋网签是对房屋交易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不具有产权变更效力。网签备案系统中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时,应比照执行债权的规则,否则,容易损害房屋出售人的合法权利。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异议,处理效果和救济程序都存在重大区别,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同时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分别审查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如果对公证债权文书所涉的实体权利义务不真实不合法提出异议,通过提起诉讼解决;而如果认为公证债权文书严重违反了法定的公证程序,则通过执行异议解决。公证处没有履行审查“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据材料”这一程序要求,应认定为严重的违反程序的情形,构成了独立的不予执行的事由,而不应再考虑违反的后果是否导致了实体权利义务的错误。这便是“程序的独立价值”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