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欧阳诚构
发布时间:2022-02-01
法院强制执行对方没钱怎么办?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法院都建立有网络查控系统,基本上能做到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不动产权等各类财产信息。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控制措施。如果通过查控系统找到的财产不足,就需要申请人采取更多的手段和执行措施,主要包括:
一、千方百计查找财产或财产线索
尽管法院有查控系统,但这套系统能查到的财产仍然相当有限。有一些财产,比如地方性小银行的存款、小产权房屋、新购买网签备案中的房屋等,并不在查控系统中体现。有一些财产,比如普通债权、未来收入,查控系统并不掌握。还有一些财产,例如被执行人放在他人名下的财产、隐藏转移给他人的财产,查控系统就更难掌握了。因此,申请执行人不能仅依赖法院的查控系统,还需要主动想办法,千方百计查找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把信息反馈给执行法官,必要时需要执行法官协助查证核实。主要的手段包括:
(一)被执行人是个人的,调查个人缴纳个税和社保的情况;调查可疑的银行交易明细;通过被执行人的社交圈子了解其财产、经济和社会活动情况,等等。
(二)被执行人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调查其经营情况,例如发票开具情况、社保缴纳情况等;搜查其经营场所和财务资料;调取银行交易明细;通过该单位的人员和交易商等了解该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等等。
(三)对于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每六个月可以申请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一下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通过财产变动情况,可以找到一些财产线索。
当然,还可以采取其他一切合法手段,比如悬赏广告等。有些手段当事人可以试试,有些需要律师进行,或者需要法官给律师签发调查令进行。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可以帮助申请执行人发现一些财产线索,为执行提供可能。
二、通过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执行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可以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通过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名单,给被执行人生活、生产和经营活动带来不便、声誉和信用损失,督促其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此外,如果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将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些执行措施,也有助于一些被执行人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三、通过司法拘留、刑事追诉等法律强制手段
当被执行人有违反执行措施的情形,情节不严重的,例如违反财产报告令等,可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如果存在逃避执行、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掌握被执行人有逃避执行、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方面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警、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通过司法处罚和刑事追诉的手段,往往可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四、将案外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在特定情况下,被执行人之外的第三人需要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支付或共同支付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将该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例如,被执行人死亡后的遗产管理人、被执行人的总公司、未履行出资责任的股东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了若干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如果执行案件中有符合可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时,通过追加被执行人,为执行案件增加可执行的财产。
五、存在对执行债权负有法律责任的案外人时,可提起新的诉讼
在执行程序中,或者通过执行程序发现案外人应当对执行债权负有法律责任,但在执行程序中又不能将这类人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提起新的诉讼来解决。例如,对于个人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配偶承担责任的;或者,对于公司债务,需要追究公司高管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等等。通过提起新的诉讼,也能为实现债权提供新的可能。
当然,即便是采取了上述措施,也不意味着裁判文书就一定能得到执行。所以,大家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要注意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和责任承担能力,在诉讼过程中尽量通过保全措施控制被告的财产,以免获得了胜诉的判决但却得不到执行。
强制执行是通过法律强制手段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环。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相当多的执行案件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停滞在终本状态,再无进展;还有些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违法侵害。上述所提到的一些执行措施,当事人往往限于经验,处理不好。因此,委托专业的、经验丰富的执行律师团队代理执行案件,处理这些复杂和困难的法律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的强制执行律师团队,在执行领域深耕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资源,熟悉国内执行的法治环境,能熟练运用执行法律和执行措施,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执行法律服务,既能帮助客户早日拿到执行款,也能帮助客户避免正当利益被违法执行。
(作者:欧阳诚构 北京宝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 电子邮箱:ouyang@busilaw.com 如需转载需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