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白婧
发布时间:2022-01-03
坊间流传这样一句网络俗语:“要想生活过得去,就得头上带点绿”,略带调侃语气的同时也难以否认:婚内“出轨”不算少见。生活中常有人问我这样的问题:对方出轨了,我能否从对方处拿到赔偿?能拿到多少?如何做才能拿到?有的人,因为夫妻之间签订过《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对方出轨就净身出户等,便以为自己进入了保险箱万事大吉,真的可以放宽心吗?本文来聊一聊。
一、对方出轨,无过错方能否得到赔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这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除了上诉四种情形之外的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行为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所以,能否得到赔偿,要先看对方是何种样式的出轨:如果是1.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如在已经结婚登记之后未离婚又与不同的异性登记结婚,或未登记结婚但对外宣称为夫妻,共同生活,如几个城市几个家;2.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如包2、3、4...n奶等。这两种符合法律规定(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但,这两种情形在生活中出现的概率并不高,也就是说,常见的出轨,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如一夜情、嫖娼,与婚外异性撩闲举止言语过分亲密等等等等足以让无过错方气得发抖的很多情形,在离婚时请求赔偿却并不被法律所支持。好在,在今年1月份刚刚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增加了除上述四项之外第五项支持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但目前尚未有司法解释对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进行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观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考量出轨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过错,判断它的的严重程度,要根据过错方出轨的具体情形,包括出轨与他人生育子女、出轨导致第三人怀孕、出轨时间发生在女性孕期、哺乳期、出轨次数较多等,可作为出轨行为严重情节。至于伤害后果,包括财产损失,比如用夫妻共同财产未小三买房买包买表买各种礼物等;也包括精神损害,比如对方出轨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比如因此而得的抑郁症、焦虑症等精神类疾病(留好票据)。
二、无过错方能得到多少赔偿?
无过错方能拿的赔偿数额,法官会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无过错方的受损程度,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过错方的实际履行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考量,根据全国以往的案例,平均大概在五万左右,而北京地区的损害赔偿的金额大多在十万以下。(是否看到赔偿数额之后已经没有了再看下去的欲望,反正我此刻已经略失去继续写下去的欲望)
三、如何做能有望拿到赔偿(如何保留收集有利证据)?
因此,就出轨行为来讲,能否被认定为重大过错,被认定为重大过错之后,能争取到多少金额的赔偿,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关。如何说服法官,需要无过错方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简而言之,如何证明对方出轨,我根据证据取得的难易和程度排列如下:1过错方书写的自认出轨行为的保证书、认错书、承诺书;2对方出轨的照片,要求保持原始载体(拍照的手机),可显示拍照时间、地点。3现场录像(辣眼睛)要求比较清晰地显示人体大河蟹现场,跟照片一样需要提供原始载体,否则会因侵犯他人隐私权被认定为违法取证从而丧失证据资格。另外,安装摄像头的必须在自己有权控制支配的领域内,否则可触犯隐私权。还要重点注意切莫因为取证心切或情绪激动而触犯刑法,参见下面案例:
.......经审理查明:刘某、陈某于2016年底相识,于2016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刘某系初婚,陈某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好。2017年10月20日,刘某因怀疑陈某出轨,伙同他人强行进入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五里X号楼X号宋X租住的房屋内,并实施了违法行为。2018年1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京0106刑初169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决拘役六个月,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四、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否?
看完上述,也许你会感概,对方出轨,我拿不到多少赔偿不说,举证要求还挺高,搞不好还会可能犯法犯罪。那么,夫妻间签订过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对方出轨了便净身出户,财产全归我,这样就安全了呢?答案是——未必。
我国目前对忠诚协议的效力争议很大,查找过往案例,既有有效的,也有部分生效的(部分支持部分不支持),也有无效的情况。无效的理由主要认为,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要承担的责任只能是财产性的,约定与抚养权、探视权或者不准离婚之类的人身权利,也要被认定为无效。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但也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确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公民基本人身自由等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因为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通过忠诚协议绑定对方,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忠诚协议到底有效否,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没有形成足够可参考案例,结论不明朗,但可以肯定的是它绝非绝对有效。但是即使如此,我认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还是用处的,可以在对方实施了违反忠诚协议义务时,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时作为参考依据。
五、如何拟定忠诚协议对无过错方比较有利:
1、不要狮子大开口太贪心,不要出现“净身出户”、“全部财产归xx所有”的字眼,要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对方的履行能力,合理拟定违约数额,约定的赔偿金额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比适当(个人建议7分以下),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
2、不要约定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条款,比如永远忠诚不离婚,剥夺对方抚养权利等,无效。
3、表明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签订,写明签订时间地点环境,以防被怀疑是因为别捉奸而被胁迫签订,无效。
4、协议中不要约定与离婚相关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根据这条,如果忠诚协议中约定是离婚时财产分割, 此协议可能被认定为“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或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会被认定为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