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2020年12月29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 3 条。

公布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20〕27号
发布日期
2020-12-29
施行日期
2021-01-01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文之外,如何用?

法条怎么适用,在于如何理解法条,在于具体事实。欢迎联系我们进一步沟通。

联系我们